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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铭杰,上海合同诉讼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当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是履行的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财产上的损失,这个时候就会由违约的一方赔偿遭受损失的一方,这就叫做合同赔偿损失。那么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特征有哪些下面,就由为大家带来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特征。
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 种违约形式。赔偿损失是世界各国所一致认可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种违约救济方法。它不仅适用于违约,也适用于侵权行为及其他一些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仅适用于有效合同的违约行为,也适用于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1、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形式。
违约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的赔偿损失,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他。
2、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
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强制违约方给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违约的赔偿损失一般是以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这与定金、违约金等违约有所区别。
3、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中国《合同法》允许合同当事人事先对违约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予以约定,或者直接约定违约方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4、违约的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会遭到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这些损失都应当得到补偿。
在上文中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合同赔偿损失的特征,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文的内容过后对于合同赔偿损失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何您在法律方面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您可以在向在线律师进行提问,我们会尽快的解答您的疑惑的。
承拖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1、提供适航、适拖的拖轮。
《海商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承拖方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既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拖轮的适航、适拖具体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拖轮本身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包括对船体结构强度和船舶附属设备两方面的要求。此外,若合同中未就替代拖轮作出约定,则承拖方只能向被拖方提供合同中所约定的拖轮,未经被拖方同意的,不得以其他拖轮替代。
拖轮船员的配备必须足额且持有与其任职相符的有效的资格证书。
拖轮的拖曳设备必须适航。拖轮必须根据被拖物的特征和作业要求,装备能安全拖带被拖物的拖曳设备。
2、负责指挥拖航作业。
在海上拖航作业中,通常由承拖方进行指挥。承拖方负责拖轮与被拖物之间的接拖与解拖,以及拖带航行的安全。在拖航过程中,如果被拖物和拖船松脱,拖船对被拖物应负守护和救助之责,并且不得请求救助报酬,但该守护和救助超出了合同规定范围的除外。
3、尽速遣拖
承拖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航线或习惯上的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被拖物尽快地、安全地从起拖地拖至目的地,在此期间,不应产生不合理的延误或不合理绕航。
4、交付被拖物。
承拖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港口将被拖物交付被拖方。承拖方或拖轮船长或承拖方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应将被拖物预计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提前通知被拖方或其目的港的代理人。